在中國,離婚訴訟的程序和原則由《婚姻法》規定。
在離婚訴訟中,如果夫妻雙方不能就離婚或財產分割、債務分擔、子女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會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會準予離婚。調解不適用于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但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
離婚訴訟的結果取決于法院的裁決,具體處理方式可能因案件情況而異。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連云港綜合法律訴訟文書
專利等同侵權,也被稱為“類似商品或服務”,是指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有一個或者一個以上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中的相應技術特征從字面上看不相同,但是屬于等同特征,應當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被控侵權的商品或服務在外觀設計、商標標識、技術特征等方面與權利人專利的商品或服務相同或相近似,且該相同或近似已經導致相關公眾認為兩者之間存在特定聯系。專利權被侵犯后,被侵權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如果被侵權方沒有得到充分賠償,還可以考慮向法院申請禁令,禁止侵權方繼續實施侵權行為。同時,被侵權方也可以采取和解的方式解決糾紛。上海建筑工程合同法律訴訟代理專利侵權訴訟原告可以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
常見勞動合同糾紛:1、單位不和勞動者依法簽訂勞動合同;2、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3、單位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發放工資;4、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后而拒付加班工資;5、單位任性的辭退勞動者而拒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6、單位既不安排勞動者休年休假也不支付勞動者年休假工資報酬。《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工傷認定的程序: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并提交資料,包括工傷認定申請表、勞動關系證明、診斷書;勞動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之后,對資料進行審核;勞動行政部門根據提交的資料以及實際情況做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四)工傷認定申請表填表說明:1、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體工整清楚。2、申請人為用人單位的,在首頁申請人處加蓋單位公章。3、受傷害部位一欄填寫受傷害的具體部位。4、診斷時間一欄,職業病者,按職業病確診時間填寫;受傷或死亡的,按初診時間填寫。5、受傷害經過簡述,應寫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時所從事的工作,受傷害的原因以及傷害部位和程度。職業病患者應寫明在何單位從事何種有害作業,起止時間,確診結果。6、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應當提交受傷害職工的居民身份證;醫療機構出具的職工受傷害時初診診斷證明書,或者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在專利侵權判定程序中,先判定是否構成相同侵權,如果不構成相同侵權,再判定是否構成等同侵權。
知識產權保護范圍的對象有智力成果或是知識產品,是創造性的智力勞動所創造的勞動成果。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著作權和鄰接權。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作者及其相關主體依法對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2.專利權。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對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在一定期限內享有的獨占實施權;3.商標權。即商標注冊人或權利繼受人在法定期限內對注冊商標依法享有的各種權利;4.商業秘密權。即民事主體對屬于商業秘密的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5.植物新品種權。即完成育種的單位或個人對其授權的品種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權;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享有的專有權;7.商號權。即商事主體對商號在一定地域圍內依法享有的獨占使用權。房產確權是保障房屋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江蘇刑事法律訴訟律師咨詢
形成扶養關系的,繼父母和繼子女互為法定繼承人。連云港綜合法律訴訟文書
常見勞動合同糾紛1、單位不和勞動者依法簽訂勞動合同;2、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3、單位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發放工資;4、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后而拒付加班工資;5、單位任性的辭退勞動者而拒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6、單位既不安排勞動者休年休假也不支付勞動者年休假工資報酬。《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連云港綜合法律訴訟文書